(二)關于嚴格限制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項目變更采購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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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嚴格限制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項目變更采購方式的通知
(穗財采〔2007〕167號)
2007年8月13日起施行
市直有關單位,各區、縣級市財政局:
《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大部分單位能嚴格按政府采購規定和操作程序,加強采購計劃性,及時開展采購活動。但是,仍有一些單位采購計劃性不強,對應當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不提前做好準備,然后以時間緊迫、項目要求特殊等為由,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申請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的要求。為嚴格限制貨物和服務屬于公開招標范圍的項目變更采購方式,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采購人應當加強采購計劃性,不得隨意申報變更采購方式。年初部門預算下達后,采購人應及早制定采購計劃,精心組織安排采購項目的具體工作,廣泛開展市場價格調查,認真編寫采購需求,及時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以保證公開招標的必要時間,避免以時間緊迫為由申請變更采購方式。
已有預算安排的采購項目,因人為拖延等原因造成采購時間不足申請變更采購方式的,我局不予審批。
二、政府采購方式的變更由采購人按照管理權限向所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縣級市項目變更采購方式由區、縣級市財政部門了解采購情況,并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進行審核,經審核認為符合法定情形后,由區、縣級市采購管理部門報我局審批。
(一)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申請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的,采購人應在申請來函中列明采購項目名稱,主要內容,項目預算金額,申請變更采購方式的事實、理由,聯系人及電話,并提供法律依據和相關文件規定、有關證明資料等書面材料:
1.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采購人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及市場調查情況。
2.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定。
以《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為依據申報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專家意見。
以《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為依據申報的采購項目,屬于市屬單位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廣州市級以上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緊急采購的文件及相關書面材料;屬于區、縣級市的采購項目,需要區、縣級市政府緊急采購的文件及相關書面材料。
以《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為依據申報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證明材料。
3.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以《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為依據申報的采購項目,除廣州市級以上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外,均應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按財政部和省財廳信息公告管理規定,在指定的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充分征集潛在供應商。只有唯一的供應商響應的,才能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以《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為依據申報的采購項目,屬于市屬單位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廣州市級以上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緊急采購的文件及相關書面材料;屬于區、縣級市的采購項目,需要區、縣級市政府緊急采購的文件及相關書面材料。
以《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為依據申報的采購項目,需提供能夠有效體現“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的證明材料。
4.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采購,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及市場調研情況、專家意見。
(二)在招投標采購活動開始后,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原則上應重新組織招標。需變更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首先應確認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由采購人向同級的財政部門提交變更采購方式申請。申請函應列明項目名稱,預算金額,委托招標過程情況及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名稱,變更方式理由,聯系人及電話,并附下列資料:
1.在規定的政府采購網刊登的招標公告;
2.采購代理機構《招標失敗通知書》;
3.供應商購買標書登記表;
4.參加項目的供應商在三家以上,但經評委評審后符合資格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附上《評審報告》。
5.本項目招標文件。
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收到采購人改變采購方式的來函后,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后認為符合規定的向市財政局申請審批;市財政局收到市本級采購人或區縣級市財政局改變采購方式的來函后,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批復。
三、對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財政部門不予受理;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變更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完成后,財政部門不予補辦手續和支付資金。
四、為節約財政資金,提高采購效率,經我局批準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人自行按《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實施暫行規程〉的通知》(粵財采購〔2004〕1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組成談判小組,與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