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于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和不履行合同事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廣州寶誠招標代理咨詢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016/2/22 星期一 上午 11:59:02 | 瀏覽次數:3010
(五)關于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和不履行合同事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穗財采[2014]132號)
2014年11月7日起施行
市直各單位,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近期,一些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來函來電反映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供應商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資格、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等情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當事人在后續處理過程中由于對政府采購程序理解不一、權責不明晰,影響采購效率。為進一步明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在處理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資格和合同違約事項中的程序和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規定,現明確如下:
一、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資格情形
1.采用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時,如評審委員會按規定推薦了兩名候選中標供應商,第一名候選中標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采購人應當確認第二名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中標,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確認結果重新發布中標公告;招標文件授權評審委員會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評標報告確定第二名候選中標供應商遞補中標并予以公告。公告無異議的,采購代理機構發出中標通知書。如評審委員會按規定只推薦一名中標供應商,該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發布采購失敗公告。
2.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時,談判或詢價小組按規定確定的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成交資格,由采購代理機構發布采購失敗公告。
3.采購失敗公告發出后,采購人應當依法重新采購,采購任務取消除外。
4.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不予退還其保證金,會同采購人對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情況及原因等進行核實,填寫《政府采購異常情況反饋表》,連同采購文件、涉事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及放棄中標(成交)函等材料一并報采購人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法處理,證據確鑿的在廣州市政府采購網“誠信曝光臺”欄目予以曝光。
二、供應商中標(成交)后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情形
1.供應商中標(成交)后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核實后發布采購失敗公告,填寫《政府采購異常情況反饋表》,報采購人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法處理,證據確鑿的在廣州市政府采購網“誠信曝光臺”欄目予以曝光。
2.采購失敗公告發出后,采購人應當依法重新采購,采購任務取消除外。
三、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情形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后,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屬于合同違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處理。采購人應當對供應商違約事實進行核實,按合同約定依法追究供應商違約責任,并將相關情況及證據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法審查認定供應商單方違約證據確鑿的,在廣州市政府采購網“誠信曝光臺”欄目予以曝光。
廣州市財政局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