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廣州市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辦法
來源:廣州寶誠招標代理咨詢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016/2/22 星期一 上午 11:59:49 | 瀏覽次數:3011
(七)廣州市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辦法
(穗紀字[2013]33號)
2013年10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工作,推進廉潔廣州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下稱《省實施辦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各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金和農村集體資金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小額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密切相關的服務、貨物等項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額建設工程是指建設規模未達到《省實施辦法》規定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小額建設工程項目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交易金額及其方式規定
第四條 施工、貨物采購單項合同投資估算1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10萬元
以上、不足50萬元的小額建設工程,統一采取在小額工程企業庫
中隨機抽取法(搖珠法)進行交易。
施工、貨物采購單項合同投資估算不足1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不足10萬元的小額建設工程,可采取在小額工程企業庫中隨機抽取、詢價等方式進行交易,由各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適用上述交易方式: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七)建設單位選擇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通過拆分標段或肢解等方式改變工程發包方式。
第三章 工作職責及交易操作分工
第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工作,各級經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農業、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小額建設工程交易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小額建設工程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具體管理工作可由有關的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小額建設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小額建設工程,除接受第七條規定的行業行政監管部門監督外,同時應接受村務(社務)監督委員會(監察站)、股份社財務監督小組監督。
第九條 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下稱交易中心)及其各交易分部,負責為全市各級各部門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提供場所、信息、咨詢和見證服務;負責發布隨機抽取通知、抽取結果公示、發布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候選庫建庫公告和結果公示;確認工程發包通知書;保存交易過程的相關資料檔案備查;維持場內交易活動秩序。
市城鄉建設、交通、水務、農業、林業園林等行業主管部門,
負責建立相應的小額工程企業庫,并制定小額工程企業庫管理規
定。
第十條 小額建設工程采取隨機抽取(搖珠)或詢價方式選取承包人,由各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條 小額建設工程采取隨機抽取(搖珠)方式選取承包人的,其交易程序如下:
(一)交易準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后,建設單位方能提出交易申請。
農村集體組織投資的小額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方能提出交易申請。
(二)編制和評審工程預算。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工程預算作為發包價。財政性投資項目的發包價應當送財政評審部門審核。
(三)提交資料。提出交易意向時應提交以下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1.項目的審批、核準資料;
2.工程項目交易意向表;
3.交易已經具備前置條件的證明材料;
4.工程造價及預算情況;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接受交易。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檢查,對符合條件的,在收到全部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交易意向表》上出具意見;對條件尚不完善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信息。
(五)發布公告。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在交易中心網站發布公告。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基本概況,發包價,報名人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地點和辦法,保證金交納辦法,交易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聯系人等。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小額建設工程還應在廣州市農村黨風廉政信息公開平臺、區和鎮(街)公共資源交易站公告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告欄等場所同時發布公告。
(六)報名和交納交易保證金。交易中心及其交易分部應協助建設單位做好承包意向人的報名登記、交納保證金等工作。保證金應按照公告要求交納,數額一般為發包價的2%。一份保證金只參與一項工程交易;對未能成功交易的承包意向人所交納的保證金,應在該項交易完成后的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承包人的交易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返還,或按公告要求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
報名登記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的,應重新發布公告。兩次
公告后,報名登記的承包意向人仍不足3家的,建設單位可在報
名登記的承包意向人中隨機抽取確定承包人;若無承包意向人報
名,建設單位經集體討論可從企業庫中直接委托承包人。
(七)組織交易。建設單位必須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隨機抽取活動,從報名單位內以隨機抽取方式依先后順序確定3家承包候選人,并按原公告的發布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內容應包括:承包候選人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證書編號、交易價。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承包候選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天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暫緩發出《工程發包通知書》。
(八)確定承包人。建設單位在公示結束后5天內應確定第一承包候選人為承包人,并發出《工程發包通知書》,同時抄送項目監管部門。第一承包候選人放棄承包的或者按照相關規定被取消資格的,按排序確定第二候選人為承包人,依此類推。
(九)簽訂合同。建設單位與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小額建設工程采取詢價方式選取承包人的,其交易應當按照成立詢價小組、確定被詢價的承包人名單、詢價、確定承包人等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交易中心及其交易分部應當按照“存檔資料目錄”順序和要求,對交易資料實行“一項一檔”管理,統一裝訂成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及其交易分部應當對整個隨機抽取過程實行見證和視頻監控。
第十五條 小額建設工程交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間可暫停交易活動;有關部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交易程序、規則的;
(二)存在弄虛作假、規避交易管理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發交易結果通知書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確定的承包人簽訂合同的。
第十六條 承包人承接工程,應當按照行業管理要求配備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設備,并確保到位,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降低施工設施設備配置標準。
行業行政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現場監督,發現工程管理人員不到位或其他違反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小額建設工程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價格應嚴格按發包價執行,嚴禁擅自擴大建設內容及其投資。合同執行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項目工程的總預(概)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