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
來源:廣州寶誠招標代理咨詢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016/8/16 | 瀏覽次數:6166
受采購人委托,2008年6月3日,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開始就其所需的實驗室教學設備項目進行公開招標。6月25日,開標活動如期舉行。6月29日,采購代理機構公布了中標結果。看到中標結果后,Q公司認為中標供應商G公司有3項資格未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不是合格投標人,不應該中標。但Q公司于7月3日提出質疑后卻遲遲未得到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7月27日,Q公司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
據了解,根據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投標人應具有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并提供復印件(驗原件);投標人應提供近兩年來在相關領域內不少于三項成功案例的合同復印件(驗原件)。而在此次采購中,參加投標的5家投標人中,僅投訴人Q公司提供了本公司的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及不少于三個成功案例的合同,但評標委員會卻將四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全部納入比較與評價范圍,直接進行比較與評價。另據了解,在這個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的項目中,采購代理機構還將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列入了評分因素……
在本案例中,有四個問題值得思考:
一、評標委員會可否對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投標文件進行比較與評價?
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能否作為評分因素?
三、評審結束后,投標人還能否就招標文件的不合理規定進行質疑?
四、采購代理機構能否對投標人的質疑置之不理?
符合性檢查不達標不應參加比較與評價
業界專家指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評標應先對投標文件進行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符合性檢查是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而在比較與評價環節,是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本案例中,既然招標文件把“提供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及不少于三個成功案例的合同”列入了實質性要求,那么,如果有投標人未能按要求提供,那就意味著其在符合性檢查時即被淘汰了,不應進入比較與評價的環節。
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宜列入評分因素
法律專家提醒,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因此,本案例中,招標文件出現了明顯的不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內容。但由于根據《政府采購法》,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對質疑答復不滿的,可以在質疑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而Q公司拿到采購文件已經一個多月,所以已經錯失了質疑投訴的良機。不過,業界專家也提醒,監管部門在審理投訴時還是有必要指出招標文件中欠完善的地方,以便于采購代理機構改進工作。
對于本案例中,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的質疑置之不理的做法,業界專家普遍認為,應追究其責任。因為根據《政府采購法》,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1.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2.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加分或減分因素及評審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評審方法、最后報價時間等相關評審事項。
(文章來源:政府采購案例精編)